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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州 市 司 法 局
台 州 市 民 政 局
台州市依法治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
台司〔2009〕17号
关于做好台州市级“民主法治村
(社区)”申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普法办:
为进一步提高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水平,推动我市“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和省普法办《关于进一步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的意见》(浙司〔2008〕101号)精神,现就做好台州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申报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与条件
1.必须在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活动成效明显,且已被评为县(市、区)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的村(社区)范围内推荐申报。
2.依据《浙江省“民主法治村”星级评分暂行标准》和《浙江省“民主法治社区”星级评分暂行标准》,经自评,总分达90分以上。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村(社区),当年不得申报星级“民主法治村(社区)”:
(1)村“两委”班子成员或社区工作者有违纪或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党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在村“两委”干部及社区工作者选举中出现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破坏选举行为的;
(3)计划生育不达标的;
(4)涉毒人员突破控制指标的;
(5)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群众对本村(社区)民主法治建设的满意率低于60%的;
(7)未评上“平安村(社区)”的。
二、申报程序与办法
1.台州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申报工作由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2.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方式进行,在自查、自评基础上,经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后,上报市司法局。
3.市司法局、民政局将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通过书面审查、抽查等方式。结合各申报单位平时工作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台州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予以命名表彰。
三、基本要求
1.“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工作是台州法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的重要载体,同时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立足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小康,继续走在前列”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台州法治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加强对台州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评比活动及时有效地开展。
2.各地在申报过程中,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既要考虑基层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的整体情况,又要考虑申报单位的先进性和典型性,保证评比活动公正、公开、公平和准确。
3.申报台州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的单位,要认真填写“台州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申报审批表’”(见附件),同时根据《浙江省“民主法治村”星级评分暂行标准》和《浙江省“民主法治社区星级评分暂行标准》进行自评,并将申报审批表、自评表及经验材料各一式3份,在2009年4月28日前上报到市普法办。
附件:台州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申报审批表
台 州 市 司 法 局 台 州 市 民 政 局
台州市依法治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台州市级“民主法治村(社区)”
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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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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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委会(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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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事
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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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司法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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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民政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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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依法治县(市、区)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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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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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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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依法治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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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基层法治建设 申报 考核 通知
台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9年3月20日印发 |